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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树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大于村
    2018-05-29 13:45:29    来源:www.yushu.gov.cn   转载

    榆树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统筹推进榆树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吸引各类资本,加快榆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长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榆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域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榆树市境内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业务主管部门和有法定资质的审定评估单位共同确定)及以上的,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或500美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除享受国家和省、长春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对于我市确立的主导产业且投资规模超过亿元的企业,政府在供地方面除提供基本的“五通一平”外,将通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的方式给予企业支持,支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收益地方收益部分;对需要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企业,政府可为其提供用工培训场所和必要的培训经费。
      第三条  对于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且用地节约集约、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可由政府主导建设高新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基地。企业采取先租后买的形式使用,租金可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和重大战略性产业,以及对榆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大型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超过3000万元的),经榆树市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鼓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采取ppp模式及土地入股等形式,以减轻企业前期投资成本。
      第五条  在榆树市人大、政协换届选举代表、委员时,为投资企业优先考虑安排一定名额;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青年突击手”、“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中,为投资企业安排一定名额。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品牌和自主创新,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新获得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吉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省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
      第七条  在申办国家和省市引导资金及专项资金工作中,给予招商引资企业优先推荐权,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设立绿色通道。
      第八条  对投资者及其聘请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根据本人意愿,优先为子女入学、入托、办理城镇户口提供便利条件,优先解决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对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优先考虑经济适用房问题。
      第九条 对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本政策由榆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榆树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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