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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我国成千上万例被判“敲诈勒索政府”罪入刑的有望该判无罪

    信息发布者:大于村
    2018-06-19 13:32:42    来源:www.528390.gove.cn   转载

    2018-06-19 13:06:58    浏览:2    回复:0    点赞:0



        72岁上访农妇被改判无罪!检方:上访不属于敲诈勒索政府.。 2018年6月4日,广东高院对曾秀珍敲诈勒索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曾秀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曾秀珍无罪。


        该案源于12年前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办事处维布村的一次土地集体转让。2006年3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该村约3200平方米的土地,被以出租或出卖的形式出让开发。曾秀珍的儿子代表其家庭领取了6200元的补偿款,将自家的自留地转让给李某、何某等5人。曾秀珍的辩护律师葛永喜告诉澎湃新闻,事发时,曾秀珍正在外地,获知此事后,她认为这属于土地违法转让,遂进行阻挠,并针对此事上访,“她根本想不到最后会因为这件事,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还坐了牢。”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访民被判敲诈勒索政府的案例在急剧增加,并且判的案例也是越来越荒唐,越来越离谱,有的是一边签字领钱,一边抓人,有的拿着政府的救济款还没到家,就在路上被抓了........。前几年个别地方也只是在维稳阶段对个别反复上访的访民进行打击使用的一种罪名,被敲诈的政府一般也就是乡政府与街道办政府或者村支二委等,况且这样的荒唐案例通过媒体报道后有很大一部分被改判,政府一般也很少再用这样的违法罪名打击访民。

         但根据最近全国各地判的案例来看,访民敲诈勒索政府案例已经在全国普遍使用,并且被敲诈的受害政府已经牵涉到国家最高权利的执法机关,连“公检法”都被那些手无寸铁.体弱多病的访民敲诈,并且根据已经判决的案例来看,公检法这些执法机关竟然每次都被上述访民敲诈勒索巨额现金成功(以前报道的案例一般是敲诈勒索未遂的)。每当这些案例曝光后都要在全国引起轰动:群众戏称连公检法都被那些手无寸铁的访民敲诈勒索,百姓怎能指望这些软弱无能的公.检.法打黑除恶保平安.......


        笔者认为:做为国家强大的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如果纵容那些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分子,并且乖乖给这些违法犯罪分子送上国家巨资的行为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和引诱他人犯罪。因为由于政府胆小怕事.求平安.求政绩还导致国家财政资金严重受损,没有履行好自己的领导职责。



       由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主动交出国家巨资给犯罪嫌疑人的符合渎职犯罪与引诱他人犯罪的构成要件


        编 后语:敲诈诈勒索是一种隐秘行为,不可能公开进行。比如有人掌握了某官员的受贿证据向其索要财物,肯定是“点对点”秘密进行的,而公民上访以及提高补偿标准的要求都是公开进行的,试问:有这样实施敲诈的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政府根本不可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因为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何惧“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理应接受批评监督,不存在名誉权问题,没有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可供要挟,敲诈勒索政府也就无从谈起。


       那么,“敲诈政府”的荒唐罪名为何会出现?最合乎逻辑的解释就是想借此打压上访者,其根源还在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够,使司法沦为某些地方政府的“打手”。


        公检法都被敲诈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司法的公信力何在?我们有理由怀疑法院是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而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的,或者法院的法官水平实在太差。首先“敲诈勒索政/府”这样一种说法就跟“诽谤政/府罪”在法律上是不存在这样的罪名的,刑法中只有“敲诈勒索罪”和“诽谤罪”,法院是没有权力随意创造罪名的,而法院这种创造罪名的行为背后似乎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尽管上访是一种非正常的权利救济手段,体现了司法救济的无能,但上访本来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宪法上言论/自由和控告权的范畴,国务院还制定了《信访条例》,说明上访权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而现实中地方政/府往往以扰乱社会治安为借口阻止公民上访,说什么“非正常上访”,这些做法的背后完全是为了掩盖地方政/府官员所做的伤天害理的事或所犯的错误,完全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而非什么“维护社会稳定”。而当地法院显然很会讨好政/府,居然不惜打自己耳光来逗政/府开心,实在令人汗颜,也让人为中国的司法感到悲哀。


       我不想再去用法律的角度分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我实在无法把上访和敲诈勒索扯上关系,这已经超越了我贫乏的想象力,或许我的想象力早已经被中国的教育磨灭了,又或者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中国,无论多么简单的法律案件或者非法律事件,一旦和政/府扯上关系,就成了糊涂的爱,说也说不清楚。


        如果在法治国家,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说:“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以演变为法律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而在中国,大量的法律问题都会演变为政治问题,最后都是以公民个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方式获得解决,甚至是以公民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蒙冤入狱而告终。而上 访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外的手段,它只会让公民更加依赖政/府,但是很多公民都不知道这根救命稻草根本救不了他们,等到发现已经为时已晚,或者妻离子散,或者身陷囹圄。到头来,他们或许能也或许不能明白:其实欺负他们的人和装模作样为他们申冤的人是一伙的。


    总而言之,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实在太荒唐,这样一种做法是让人失望的。我们期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毕竟这种事情只会造成公民个人和政/府两败俱伤。

                  ( 观音土反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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